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再審司法解釋規定了什么?
民事訴訟法再審司法解釋規定了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以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哪些?”問題回復如下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三、涉外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四、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五、刑事訴訟法關于賠償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對合法權益進行救濟是《司法解釋》所持的基本立場。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
六、關于民事糾紛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七、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八、國際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1.涉外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2.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二,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第三,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九、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的規定,民事訴訟訴訟時間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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