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報復陷害犯罪的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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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報復陷害犯罪的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報復陷害罪如何認定?最高檢報復陷害罪行為如何處罰?
你好,關于報復陷害罪如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構成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罪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報復陷害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違紀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二)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并導致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個方面缺一不可。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三)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體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三、構成報復陷害罪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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