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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犯罪記錄,派出所不給開無犯罪證明怎么辦
您好,關于“沒有犯罪記錄,派出所不給開無犯罪證明怎么辦”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派出所不開無犯罪證明的救濟辦法
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其履行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若是在符合開具條件下,派出所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不作出行政行為的,當事人或申請人可以就這一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二、如何查詢是否有案底及相關規定?
怎么查是否有案底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所在單位或其它組織出具的書面說明材料(主要說明查詢用途),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
依據相關規定,犯罪記錄信息的管理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進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國家機關查詢的程序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仍然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2、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上的權限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
3、普通公民的查詢權限
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犯罪記錄信息。確有必要查詢他人犯罪信息的,應當根據信息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書式材料(主要是查詢的用途),經審核通過后能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綜上,被刑事拘留過但沒有判刑的,公安機關應當發釋放證明,而且不會留有案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三、被派出所行政拘留過,現在單位讓開無犯罪記錄證明怎么辦
1、被拘留過,但沒有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宣判有罪的法律程序,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2、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記錄指的是經法院開庭審理,并判決有罪,這才有犯罪記錄。僅是被拘留,當然不能認定有犯罪記錄。
四、"因案底被刑事拘留4天,如何判斷是否有案底"
1、 不會,案底是公安對刑事犯罪的人的記錄,而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能說明是否犯罪,因此不會有案底。
2、進刑事拘留如果未判刑的話是沒有案底的。
3、所謂民間所稱的“案底”就是進入個人檔案,僅僅指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后,相關部門將其定罪的情況記錄檔案的行為。故沒有被判刑的刑事拘留是沒有案底的。
五、刑事附帶民事有沒有受案通知書
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害人如果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就不是本案中的當事人,庭審前法院不會通知受害人(但如果需要被害人作為證人出庭的,刑事附帶民事有沒有受案通知書會通知被害人),判決書也不會送達被害人,但被害人也可以主動到法院了解判決結果。 另外,如果被害人以當事人身份要求出庭參加訴訟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有待完善),則法院應該提前通知被害人,并將判決書送達被害人。
六、最高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的司法規定都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百二十九條
七、最高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司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百二十九條
八、玩忽職守案件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民警辦案有法定期限,但前提是得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如果報案后,公安機關并未予立案,這個法定期限是無從計算的。如果公安機關一直不予立案,應當去檢察院舉報,要求立案。比如公安辦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30日;辦理刑事案件,時限更為嚴格。比如,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報請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九十九條辦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的期限。
玩忽職守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掌握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在進行判決處理時,應當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最后的判決也由不同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相關案件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不同的職能來行使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4]《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5]《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6]《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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