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放縱走私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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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縱走私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我國的非法拘禁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
7.13法釋〔
2000〕19號)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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