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
一、辯護律師是否等同于辯護人?在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有什么樣的權利
辯護律師是否等同于辯護人?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能夠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參加訴訟的人有以下幾種1.律師;
2.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以律師并不等同于辯護人,那么辯護律師有著什么樣的權利呢?
二、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刑事辯護律師有以下權利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閱卷權。會見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發表意見權。申請取保候審權。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三、無罪辯護律師如何判刑,有哪些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1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2如果沒有無罪辯護理據,量刑步驟為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后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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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訴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規定有哪些?
刑訴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規定有1、當事人的選擇。
2、會見中的注意事項。
3、調查取證注意事項。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在此階段不具備擔任辯護人的資格。
五、刑事代理和民事代理一樣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民事代理和刑事辯護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這兩者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的地位不同,訴訟的地位不同,適用的范圍不同,權限的范圍也存在差異,活動的名義不一樣,權利的也是不相同的。
六、刑事訴訟法的指定辯護人是什么?
辯護分為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么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系。刑事訴訟法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刑事指定辯護刑事訴訟法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應當聯系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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