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會導致離婚?
一、怎樣起訴離婚,怎樣才能起訴離婚,怎樣才能離
1、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以上為怎樣才能離婚的回答,請采納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二、怎樣才能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1、委托律師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怎樣才能離婚,怎樣起訴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以上為怎樣才能離婚的回答,請采納
四、想辦離婚,應該怎樣才能離婚
1、自愿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雙方到夫妻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與離婚協議書;
2、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通常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信息、結婚證、起訴狀與婚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五、離婚案原告怎么才能離婚,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
離婚案件中原告想要離婚的,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重要依據是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由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辦理案件一定要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六、怎樣才能起訴離婚,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起訴法院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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