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的認定,變造 貨幣罪的定義,變 造 幣 罪 的 標準,變 你 變 制 貨幣 罪
一、變造貨幣罪的認定,變造人民幣罪的定義,變假貨幣罪怎么定罪
你好,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采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涂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增大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變造貨幣罪的處罰1、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未達到1000元的變造貨幣則不宜以犯罪論處。以上就是對什么是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怎么處罰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二、變造貨幣罪怎么認定,變造貨幣罪的認定標準,變造貨幣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變造貨幣罪與偽造貨幣罪的界限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后偽造成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采用彩色復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后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于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以上是變造貨幣罪認定標準的介紹
三、變造貨幣罪,變造人民幣罪,人民幣變造,變通人民幣罪
關于變造貨幣罪定罪標準這件事,變造貨幣罪[1],是指對真幣采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涂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改變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7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73條
四、兩高變造貨幣罪認定的相關問題
你好,現在想就針對你提出的問題變造貨幣罪如何認定問題回答如下: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由于偽造、變造貨幣成本小,利潤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額利潤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于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五、怎樣認定變造貨幣罪,變造錢幣罪的認定
關于認定變造貨幣罪,首先我解釋一下什么叫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采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涂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增大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二、一般是怎么認定變造貨幣罪的呢,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涂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后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貨幣數額應讀是指變造后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有的變造后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以上就是關于變造貨幣罪的概念,以及變造貨幣罪的犯罪構成的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將變造貨幣罪和偽造貨幣罪相混淆,但是變造貨幣罪的社會危害性要遠遠小于變造貨幣罪,而兩者的法定最高刑也有很大區別。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法律界限十分重要。這類案件的被告人不妨積極向刑事方面的律師咨詢,或者直接委托律師為其訴訟,以避免被錯誤定罪,而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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