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含義是怎樣的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刑事追究方式是什么?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9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29條
二、我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含義是怎樣的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單位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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