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司法解釋有規定嗎?
一、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司法解釋有沒有規定,是否屬于刑法中的犯罪行為?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關于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司法解釋是什么樣子的的問題。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在行為方式、主觀罪過形式、主體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區別的關鍵是損毀的對象不同。本罪損毀的對象限于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即國家保護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風景名勝和不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之列但又與名人事跡、歷史大事等有關的歷史遺跡。而故意損毀文物罪損毀的對象,則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和故意毀壞文物罪的區別?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跡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所謂名勝古跡,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跡。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跡,是指與名人事跡、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后人登臨憑吊的勝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于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跡,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其范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跡,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上面就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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