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的法律是什么?
一、女方第一次離婚起訴,女方第二次起訴,男方第一次找的律師還管嗎
【法律意見】
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離婚,如果法院確認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女方起訴離婚又撤訴還能再起訴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女方起訴離婚后又撤訴的,如果在6個月內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重新起訴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也就是說,如果這6個月內有新情況重新起訴離婚的,法院應該受理。所以,女方在撤訴之前應該考慮清楚相應的法律后果,撤訴也必須是女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起訴離婚要請律師嗎,女方一直不肯離婚,才去法院起訴離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四、你好,問一下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婚嗎
有下列情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五、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反訴可以不,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反訴是可以的。但是原告已經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被告就不用再提出反訴,可以直接提出因原告重婚等原因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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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六、離婚后男方起訴女方,女方會被起訴嗎
你好,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訴解決。哪方提出起訴沒有什么區別的。 夫妻感情破裂,即可判決離婚。 共同財產均分。 共同債務均攤。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2歲以內)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女方被男方起訴離婚就要看哪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
30%之間。
七、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要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若被告必須出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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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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