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了起訴,法院為什么這么判?
一、"上訴狀駁回起訴案件"
關于駁回起訴上訴狀怎么寫這個問題,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錯誤采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并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于上述原因,
二、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是可以駁回起訴的,只要異議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被告人是否可以向檢察院提起申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這種情況一,向法院提出再審;
二,向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就能夠作出新的判決來救濟你的權利了。不過呢,要符合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就是說如果是中院作出的判決,則必須由省高級檢察院來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人民法院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法院駁回起訴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爭議相關法律法規及實務分析"
如果沒有明確被告駁回起訴后是會中斷訴訟時效的。在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是首先要確定訴訟的具體時效,如果在計算訴訟時效內出現了起訴、請求或者認諾等特殊情況后,當事人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時效中斷的,在法定事由幾乎后也是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五、"侵權責任駁回后,違約責任能否起訴?"
可以,但屬于重復起訴的,法院肯定不會受理,受理后經審查屬于重復起訴的,會駁回當事人的訴求,比如起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完全一樣,像這種情況就屬于重復起訴。
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關于中止訴訟時效的爭議
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的這種行為通常都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訴訟時效要從從法院駁回起訴的那一天重新開始計算的。因為法律上規定的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中就包括某些原告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駁回起訴這也不是原告可以控制的事情。
七、法院駁回起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是法院駁回起訴的,應該是采用的裁定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法院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從收到法院裁定書第二日起10日內。如果超過10日的,已經過民上訴期,不可以再上訴。
但是,如果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則上訴期為15日,仍在上訴期內,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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