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是什么意思?合議庭是指法院審判過程中,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案情,將案件交由一名或多名法官共同審
一、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是否具有特殊之處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相關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合議庭在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與法官有同等權利。因此,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在評議案件時,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根據情況可以分別組成三人合議庭,或者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部分,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在這兩種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參加表決的事項不同,但對表決事項與法官具有相同的權利。
二、合議庭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相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
律師解答
合議庭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意見分歧應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實行保密原則,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合議庭接受案件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案件承辦法官,或者由審判長指定案件承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三、法院合議庭是什么意思?
合議庭也是屬于法院是狠厲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但是合議庭的成員并不固定,往往是臨時組成合議庭成員,其中擔任審判長的一般是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審判員。在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的時候,要是成員之間有不同意見,則一般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處理。
四、編寫家庭協議書創建一份詳盡的協議指南
你好,家庭分家協議書怎么寫來說,分家析產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系下列立約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遺有樓房_________棟共_________間,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結婚,共同一起生活。現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單過,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請_________作證人,根據每個子女的人口和經濟狀況,達成分產契約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過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遺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遺房屋歸丙繼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繼承。 六、以上所立各項各立約人完全同意,并有證人在場,今后各自分居單過,永無爭執。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丁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項(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 ) 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五、民事案件再審合議庭組成方式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六、法庭內不同法庭的職能概述
立案庭合議庭職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制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七、合議庭組成方式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
一、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合議庭的職責如下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制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八、合議庭宣判時間規定
合議庭通過后什么時候作出宣判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法院對一審刑事案件審判的期限一般為二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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