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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胎兒權利概述2.胎兒權益從法律和倫理角度探討3.胚胎的權利與責任倫理與法律框架4
繼承遺產和接受遺贈的權利。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在進行繼承或者贈與時,應當將胎兒視為是自然人。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兒出生為死體的,繼承的份額應當由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按份享有,贈與的財產仍歸贈與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十六條
二、1.胚胎和胎兒的權利從生命開始到出生2.胎兒權益在法律和社會中受到重視3.孕育過程中的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1.胎兒遺產的繼承方式有哪些?2.胎兒遺產在法律中的地位與影響是什么?3.胎兒遺產如何確保
法律分析胎兒繼承遺產的情形具體包括
1、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是胎兒且沒有死亡的,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2、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四、1.胎兒出生后死亡與出生時死體繼承權之比較概念解析與實際應用2.出生時死體繼承權與胎兒出生后
1、胎兒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時死體繼承權上有區別。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繼承權的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遺產中為其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而胎兒出生后死亡的,該遺產則由其繼承人繼承。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六、死體胎兒與出生后死亡的胎兒在繼承遺產方面有何區別
二者的區別為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釋,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出生后即成為民事權利能力主體,因此,為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利益需要對胎兒的利益加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七、未出生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及其法律標準
律師解答
未出世的胎兒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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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八、1.胎兒出生前狀態胎兒為死體,生命處于休眠狀態。2.胎兒出生后狀態新生兒出生后具有生命跡象
胎兒出生后死亡是指其娩出后是活體,而后死亡,不論其存活時間長短;而胎兒出生時死體則指胎兒在母體中即已死亡。兩者區別的意義在于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的處理方法不同,胎兒出生后死亡的,則胎兒依法繼承為其保留的財產份額;而胎兒時出生時是死體的,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則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九、未出世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未出世的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胎兒即成為活的嬰兒,也就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這時,為胎兒所保留的遺產即成為嬰兒的財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不能繼承遺產,則該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不久即死亡,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則由嬰兒的唯一繼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繼承。
如果產生糾紛的,在涉及胎兒繼承的案件中,胎兒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在胎兒出生后,出生后的嬰兒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者應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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