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處理非法拘禁案件方面的立案追訴情況如何?
一、我國非法拘禁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程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
7.13法釋〔
2000〕19號)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
三、"我國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協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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