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判決與裁定?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一、一審判決書和一審裁定書的區別是什么?
您好,幫您了解的,對于一審判決書和一審裁定書有如下一、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后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二、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序問題。三、判決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而裁定書可以以口頭形式下發。四、不服判決書和裁定書可以上訴 ,但是判決書皆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5天。而裁定書除了部分可,上訴外,其余均不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書,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駁回起訴裁定書。
二、法院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準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相對簡單。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制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還有 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準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系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復核。 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序事項,例如決定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復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 通知書,對某些程序性事項告知當事人,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文書。例如應訴、案件受理通知,舉證通知,駁回申訴申請。
三、仲裁裁決和法院裁定裁決的區別
法院裁決與仲裁的區別(一)形式不同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二)適用的范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三)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四)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五)監督機制不一樣。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于外部的監督機制;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四、民事裁定書與判決書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的情況、范圍不同。民事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一方面是為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職權,消除訴訟中的障礙,快速在推動訴訟進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是為了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依據的法律不同。民事裁定書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它存在于整個訴訟過程中;而判決書是依據《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作出,也只能在案件查清事實后才作出。
3、生效的時間不同。民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民事判決書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送達后,得過了上訴期(15日)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4、救濟途徑不同。針對不同的民事裁定書救濟途徑不同,如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允許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而民事判決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只有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序。
5、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相對比較簡單,將事實和理由作下簡單描述即可;而民事判決書的則比較復雜,要全面將事實和理由交代清楚,也就是要做到有理有據。
6、上訴期限也不同。對于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為自送達之日起十日,民事判決書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調解書的執行范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包括調解書。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包括的就是判決書和裁定書。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拒不履行的是調解書當中的,是不能夠按照犯罪行為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
六、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區別
1、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2、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七、判決與裁定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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