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公證的法律意義及規定探究
一、合同公證的意義法律依據與保障
法律分析
合同公證的意義公證有利于促使簽約各方認真履行合同,預防糾紛,維護國家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節約司法資源。如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用經過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記錄存檔。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2]《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二、"合同公證的重要性及規定"
合同沒有經過公證處公證過有效。訂立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進行公證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即為有效。
三、"公司制定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公司屬于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當然可以制定勞動合同并且與勞動者協商簽訂。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四、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無效合同也是屬于合同中的,但是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由于欠缺鑰匙有效要件,所以法律上是不承認該上合同是屬于合法合同,所以該合同在法律上是屬于無效合同,但在類別上還是屬于合同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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