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履行地不明及不明確問題法律依據與解決方案
一、合同履行地不明時,如何解決?
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合同中只有土地局蓋章,無簽名處理"
1、只要蓋了章,合同就有法律效力。
2、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所以合同上只要有雙方簽字或是蓋章,合同就可以成立。
四、合同解除條件不成立時,是否可以不履行?
合同解除條件不成立的可以不履行嗎?
合同解除條件不成立的是不能不履行的。一份合同中存在約定違約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也并不是說沒有就處理不了,現在是法治國家,有很多法律對其約束的,一方違約,應當無條件的為對方賠償相關的損失,如果涉及的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嚴肅的處理。
五、承包地到期后如何處理?
有合同的承包地到期了,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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