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緩刑期間和期滿后再次犯罪是否構成累犯的規定
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實施逮捕的規定是什么?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會實施逮捕,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規定數罪并罰。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前罪被判緩刑后,是否還會被判累犯?"
視情況而定。如果前罪是故意犯罪,則是累犯;如果前罪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三、"累犯規定緩刑期滿后再次犯罪是否構成犯罪"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累犯的成立條件前后罪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且前后兩罪之間的間隔在五年之內;而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由于前罪刑罰未執行不是執行完畢,所以不是累犯。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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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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