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假章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
一、"刻假章罪的定義與解釋"
刻假章沒有使用的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該罪名是在行為人雖然私自的偽造了假的印章,但是沒有使用的情形下才構成的,如果是行為人私自的偽造假的印章,并且使用的話,是要定其他罪名的。
二、"刻假章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依法律規定和具體犯罪情形。
依照具體犯罪情形,如果偽造假章后用于合同簽訂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偽造用于私用則不至于構成犯罪。偽造公章的合同是詐騙。利用假公章簽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偽造公章屬于方法行為,如果進行合同詐騙罪的,屬于牽連犯,將會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私刻公章也屬于方法行為,如果進行合同詐騙罪的,屬于牽連犯,會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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