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必要找律師嗎?:針對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如何解決強制執行裁定不執行的難題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必要找律師嗎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沒有必要找律師的,可以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二、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怎么辦,怎么解決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1.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并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
2.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么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永遠不會過期。決定你是否拿到執行款及拿到執行款的時間
1.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有財產或者你提供了財產線索,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序執行后,可以將執行財產支付給你。對方有財產是你拿到執行款的前提條件。
2.法院的辦事效率。一般情況下,申請執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后再將案件轉到執行法官處,執行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傳喚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不同意付款后,可能需要你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者法院根據情況采取執行措施。
3.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有財產,法院又積極執行的話,你可以在三四個月拿到執行款。反之,則可能拿不到執行款。當然,在執行中,如對方同意調解,達成執行和解的,你可以很快拿到執行款。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哪些?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疑答惑,關于你說的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哪些下面我來為你解答。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四、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怎么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的回答是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由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有權對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部分,只要是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確有錯誤,人民法院都有審判監督的權利。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后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范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并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0月1日作出的《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審判監督程序,除了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錯誤外,同樣是對人民法院因強制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時設立的一種補救制度,為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錯誤執法行為提供了補救的機會和方法,也為司法機關嚴肅執行,公正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才能糾正人民法院因具體執行錯誤或者執行措施不當,致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損失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矯正,從而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第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應按何種程序糾正的請示報告》函復,只答復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原裁定。雖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復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采取開庭審理(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后,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8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五、法院強制執行,法官不執行怎么辦
【法律意見】在最高院要求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相信不會有任何一家法院故意拖延執行。你所謂的“拖著不處理“無非幾種情形
1)正在財產查控階段,法院不方便聯系當事雙方;
2)當事人確無財產,又下落不明,尚在終本規定要求的三個月內,法院暫時無需聯系申請人。執行法官手上都有幾十上百的執行案件,論想結案的心情法官比申請人更迫切,但法官也不可能只辦一件案子,或者讓明明無財產的被執行人變出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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