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與適用問題
一、欠款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這就為大家解答了欠錢不還強制執行嗎這個問題。
二、"面對法院強制執行,如何解決資金問題?法律有哪些規定?"
專業分析
如果對方真的沒有任何的私人財產,也沒有發現債務人有財產轉移,那么在發生債務糾紛的時候,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會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而債權人可以在發現債務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之后,立即申請恢復執行,而這永遠不會過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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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三、法院強制執行,沒錢執行有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對于法院強制執行有用嗎的問題,依據我的回答希望你可以有了解,望采納。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四、行政強制執行起訴問題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可以起訴及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執行可以起訴。對于行政強制執行不符的情況之下,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進行行政復議的,也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監督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實際上也是屬于可訴的具體行為當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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