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與離婚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一、婚前財產有貸款,婚后由雙方共同還清貸款,現要分怎么分各得多少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二、商量好了離婚,陽江協議離婚要什么證件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三、婚前財產婚后如何公證為共同財產?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便可以把婚前財產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財產共有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婚前協議滿足以下的條件時,它是產生效力的,不然就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協議只要上不違反法律規定,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協議,如果是對以后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各種人身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協議在格式上沒有嚴格的要求,只要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協議。
4、是否公證并不能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證處而有見證人,從法律上講也是有效的。
五、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怎樣才能成為共同財產
1、男方婚前貸款買房需通過下列方式才能成為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簽訂財產協議,約定婚前房子婚后共同所有的,或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款,并登記于雙方名下的,才能轉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六、你好問一下,針對于婚前財產公證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判
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登記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財產比例的話則是平均分割的。沒做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時會怎樣處理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該財產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如在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有購房合同、個人支付購房款證據且婚后沒有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的),則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不需分割。
2、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則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要均分;但如果雙方對婚內財產有所有權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七、財產清單怎么準備,怎么證明婚前共同財產
【法律意見】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婚前協議進行區分,也可以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十八條
八、法律規定離婚共同財產怎么查?
法律規定離婚共同財產只能由法院去查,一般情況下,對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財產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折、工資條、有無房產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個人進行財產調查往往受限于地域、時間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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