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天的條件是什么,拘留所探視時間有規定嗎,行政拘留最長可以拘留多少天,法律怎樣規定
一、刑事拘留三十天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其認為需要逮捕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將拘留的時間延長至三十天。拘留三十天后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二、拘留所探視時間規定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有規定的,一般是每天下午2點到3點半。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我國法律規定了拘留的探望時間,并不是隨時可見,此時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是律師可見或者家屬提前進行預約。
三、行政拘留最長可以拘留多少天?法律怎樣規定
專業分析1.行政拘留時間最長是二十天。
2.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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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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