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后,即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后即生效。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生效時間的,則生效時間到了合同生效;如果約定了生效條件的,則生效條件成就后合同即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民法典中關于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要件的規定
合同關系符合法定成立條件的就成立,具體條件有1、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2、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3、訂立合同的方式有書面或口頭或其他法定形式;
4、合同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5、其他法定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三、《買賣合同民法典》中的主要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關于買賣合同民法典有哪些規定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四、民法典買賣合同關系規定概述
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關系有這些規定
(一)買賣合同定義;
(二)買賣合同條款;
(三)無權處分效力;
(四)出賣人基本義務;
(五)出賣人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義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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