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醉駕拘留、拘役、看守所服刑及判處拘役的相關規定
一、"因醉駕被拘留的人需要在看守所接受多長時間處罰"
看酒精含量。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1-6個月。醉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駕拘役可以直接進看守所嗎?
一、醉駕需要住看守所的相關規定如下
醉駕屬于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發現時會先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所以警方對待醉駕人員首先會對其進行醒酒,然后刑事拘留,并依法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羈押。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三、"關于醉駕判處拘役服刑地點的相關問題"
1、對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體在哪個拘留所,這個一般是就近原則,離那里近就在那里,當然本地有拘留所,就關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當然現在基本上每個縣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對于拘役類刑罰,其實靈活性比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七天監管場所執行,這些都是可以的。
和監獄不同的是,拘役類的刑罰,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兩天看看的,這也是為什么就近關押的原因,當然,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是享受不到這種待遇的,而且,還有個好處就是,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參加勞動獲得報酬的,也就是說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有工資的,只是工資可能要低一點。
2、對于拘役,很多罪名都有這個量刑,比如故意傷害罪,一般的故意傷害是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這個刑罰一般都是罪名中比較輕的量刑刑種,拘役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就是一到六個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年以下的刑期都是有看守所代為執行刑期,這也是為啥拘役在當地執行的原因,因為他不夠一年的刑期,所以沒有必要再送到監獄里面去,因為對于一年以下的刑期,折抵下前期羈押的期限,基本上也就沒多長時間了,再送到監獄里面去,就剩下辦手續的時間了,這也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
四、醉駕判決之前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臺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并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2、兩者的適用程序不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在相互關系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局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兩者的功能不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于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而情勢變更原則屬于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于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5、兩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后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適用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于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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