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酒駕是否從輕處罰及刑事處罰后的行政處罰問題探討
一、"酒后神志不清如何影響刑事責任減輕處罰"
犯罪分子酒后神志不清,是不會減輕刑事處罰的,依然按照清醒時的狀態進行處理,一般來說,刑事責任包括兩種,一種是主刑,一種是附加刑,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承擔刑事責任后,要在個人檔案中留下案底。
二、醉酒打架從輕處罰的定義
醉酒后打架量刑不會從輕處罰。《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為人并沒有喪失辨認控制能力,故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其辨認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但由于醉酒由行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8條
三、醉駕后除了刑事處罰外,還會受到什么行政處罰?
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臺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并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2、兩者的適用程序不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在相互關系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局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兩者的功能不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于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而情勢變更原則屬于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于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5、兩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后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適用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于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四、"自首對減輕刑事處罰的影響"
根據《刑法》第67條中的規定,認定犯罪分子有自首情節的,一般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極端犯罪行為,都會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處罰。但要是說自首一定會減輕處罰,就太過于絕對了,只能說減輕處罰的的可能性會很大。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67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