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訴訟時效規定及解決方法
一、放棄繼承權訴訟時效規定
繼承權的放棄訴訟時效有著以下規定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二、繼承權訴訟時效過了應該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繼承權訴訟時效過了的,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未超過二十年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不一定可以勝訴,因為對方依法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如果時間已經超過二十年的,則當事人只能與對方以協商的方式處理繼承權糾紛,不能提起訴訟,當事人起訴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三、繼承訴訟時效屆滿后,如何處理?
1、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我國《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等問題。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過了訴訟時效之后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提出抗辯那么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
2、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這里共同共有意味著可以共享收益,共同使用遺產的成果,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但是一旦在繼承財產之后出現糾紛且時間已經超過20年的,就無法保障自己的勝訴權。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繼承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繼承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位以及第二順位,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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