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地區訴訟律師收費標準及收費項目一覽
一、咸寧找律師訴訟多少錢,如何收取
一、按件收費一般無財產爭議性質的案件,比如僅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撫養權爭取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費的標準進行的,根據不同的案情收費一般在5000—
20000。
二、計時收費
一般在律師提供前期咨詢服務的時候都是計時收費的,根據咨詢案件類型不同、復雜程度不同,一般收費是200—500元一小時。
三、按標的額收費
案件存在財產爭議的,一般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按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分
8%—
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7%;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
5%。
以上數據均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統計,不具備普遍性,僅供參考。除了以上收費標準以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方式一般為前期僅收取成本費用,判決后或者執行后按標的額一定比例收取費用,這個比例一般不超過30%。
二、咸寧委托律師訴訟費給多少,具體有哪些
1、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的,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所需耗費時間,在3000-5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標的的,代理費不低于10000元;
2、涉及財產標的的,按爭議標的收取代理費,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費不低于10000元)。
1、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6%
2、爭議標的額10萬元(不含本數)—5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5%
3、爭議標的額50萬元(不含本數)—1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4%
4、爭議標的額100萬元(不含本數)—5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3%
5、爭議標的額500萬元(不含本數)—1000萬元(含本數)部分收費標準2%
三、咸寧子女撫養權變更找律師怎么收費
律師一般收費標準是幾千元左右,律師收費標準并沒有在法律上進行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幾千元左右。以下標準可作參考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
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
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
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
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
6%;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
5%;
7、
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4%;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3%。
四、咸寧子女撫養權變更找律師收費多少
律師一般收費標準是幾千元左右,律師收費標準并沒有在法律上進行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幾千元左右。以下標準可作參考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
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
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
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
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
6%;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
5%;
7、
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4%;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3%。
五、咸寧哪有土地糾紛律師
一、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二、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三、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后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五、總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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