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脫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探討
一、脫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脫逃罪是行為犯,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2.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于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脫逃,或在押解途中脫逃。
二、結果犯的脫逃罪
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規定,處一個月致六個月拘役,并處罰金。吊銷駕駛證,五年后才能重新申請。2015年酒駕處罰標準 按照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屬于醉酒駕駛。 (《刑法》修正案九)中專門針對酒駕司機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一條【危險駕駛罪】的酒駕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丶危險駕駛罪】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三、未辦逮捕手續的犯罪分子逃跑的,其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
未辦逮捕手續的犯罪分子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
脫逃罪指的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行為,尚未被逮捕的犯罪分子不是脫逃罪的對象。構成脫逃罪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四、"脫逃罪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爭議"
1、脫逃罪是行為犯。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3、脫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4、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于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脫逃,或在押解途中脫逃。
五、1.脫逃罪犯人如何成功逃脫監獄2.結果犯犯罪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3.犯脫逃罪犯如何成功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上述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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