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四大構成要件及受賄數額認定
一、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單位受賄罪的受賄數額怎么認定
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1、主體方面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一樣的。
刑法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單位受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2、犯罪客觀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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