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察院退偵兩次案件的處理及法律依據
一、檢察院退偵合法化退偵次數規定及實例解析
檢察院退偵兩次是合法的,無論是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偵查的,還是檢察院將檢察院的自偵案件退回給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此時都是以兩次為限的,只是不同的機關補充偵查的時候,時間限制不一樣。
二、1.檢察院兩次退偵后如何處理案件?2.退偵后檢察院如何進行偵查和起訴工作?3.退偵對案件辦
檢察院兩次退偵會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第一次證據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此時檢察院只好按照規定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說是壞事的話,退回補充偵查,讓公安再補充,證據方面肯定會更充實,起訴定罪會更容易一些。
三、檢察院退偵兩次案件的處理方式及其法律依據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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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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