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與原則探究》
一、家庭共同財產分割法律規定與實踐探討
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根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家庭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對遺產分割權的規定
夫妻二人辦理離婚手續,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分割家庭共同財產,要明確婚內共同財產的范圍,對于這部分財產,是需要平均分割的,要確認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這部分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
三、財產分割原則財產分割及法律規定概述
法律分析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
1、一方個人財產的,除另有約定外,不予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男女平等原則;
4、其他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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