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述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責任、法定解散事由、清算法律及條文

一、我國公司法主要規定了哪些?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是公司法的規定二、發起人公司法責任規定新法律有哪些
發起人的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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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三、"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概述"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經股東申請,對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公司予以解散。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清算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根據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為非破產清算與破產清算。
1、非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2、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3、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主要區別是公司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終止時,如果財產足以償還債務,進行的清算為非破產清算。這時對外的債務均可足額償還,并且尚有剩余財產供股東分配。如果財產已經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則必須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償原則清償了破產企業職工工資、社保、稅款、破產債權后,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五、1.企業清算的法律依據清產核資、資產清算與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2.清算中的法律適用公司清算的
專業分析公司清算的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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