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著作權法獨創性及其法律規定
一、獨創性著作權法概述
著作權法的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現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一部科學論著盡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但只要沒有對已有作品借以表達這種思想和信息的結構和語言進行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具有獨創性。當然,這并不是說,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涉及道德規范或其他法律規范。 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與專利制度中發明的新穎性要求不同。發明的新穎性要求意味著發明必須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僅意味著作品是非抄襲的和有差異的即可,即使表現形式與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無妨。例如,兩個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時間拍攝同一景物而產生的兩張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產物,因而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分別受到保護。二、著作權法獨創性解釋及其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獨創性的含義是對于已有的作品存在單獨的思考,具有新穎性。也就是從法律角度上來說的話,必須具有這樣的一種獨立性的思考,這樣的話才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三、《獨創性解釋著作權法中的創新與創造》
獨創性又稱原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單獨完成的,具有非抄襲性的特點,需要是作者單獨構思的產物,與已有的作品之間存在差異,獨創性的作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擁有相應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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