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繼承問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是否可以
一、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繼承權問題
1、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繼承。
2、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被繼承嗎?
1、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繼承。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br>又例如,我國《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繼承,而承包只是表述為“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未賦予繼承權。
3、可以繼承的是房地產,農村房屋是私人財產,可以繼承;但是又有其特殊性。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是本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的。所以嚴格的說,繼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本身,只是獲得暫時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繼承問題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可以繼承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因此,集體土地使用證在實際上不可以繼承,但可以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四、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是否合法探討與實踐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繼承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br>
2、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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