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相關問題交通事故民事訴訟、二審提交警大隊記錄、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
一、人傷交通事故法院流程是怎么樣的?
人傷交通事故法院流程是起訴、受理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審前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開庭審理開庭前三日通知原告、被告。
二、交通事故民事訴訟,二審能提交警大隊的記錄嗎,怎樣提
(一)接警出警記錄當事人可以查詢,同時可以請求警方就涉案事項的記錄提供復印件作為當事人訴訟或維權的證據之一。
(二)也可委托律師去派出所查詢出警記錄證明打印報警回執。
(三)公民個人一般不能獲得出警證明,但是可以在起訴后請求法官憑職權調取該證據。
三、怎么確定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二、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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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9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四、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申請書樣本是怎樣的
申請人xxx性別x出生x年x月x日地址xxxx公民身份證號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被申請人xxx性別x出生x年x月x日系申請人之夫(妻、父、母、兄、弟、子、女)。地址xxxxx申請事項對XX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歲,XX省××縣××鄉××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月××日被XXX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XX市第××。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XXX系申請人之XX。X××雖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過失犯罪,與被害人系近親屬,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及賠償協議。X××若被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局申請取保候審,敬請考慮。申請人為保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遵守有關規定,提出由擔任保證人。保證人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處,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申請人和保證人監督被保證人X××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1、遵紀守法;
2、保隨傳隨到;
3、不干擾證人作證;
4、不作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為;
5、保證不離開本市,并且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此致XX市公安局××分局申請人XXX保證人XXXX年X月X日附注XXXX保證人XXX
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五、交通事故訴訟怎么申請,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訴訟申請流程為如果身體受到損害需要追償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訴訟申請書要寫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具體詳情要寫清楚;具狀人和日期。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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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
六、交通肇事立案追訴期限怎樣規定的
1、十年期限不再追訴。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做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極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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