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拘禁罪的定義及法律規定
一、1.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非法拘禁、治安拘留和非法拘留的定義及區別2.非法拘禁、治安拘留與
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處罰方法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綜上所述就是關于非法拘禁治安拘留的相關規定。
二、"非法拘禁罪的定義與法律界定"
一般非法拘留的時間持續超過24個小時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另外,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留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留期間造成被拘留人精神失常、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司法工作人員明知當事人沒有任何過錯仍然非法拘禁的,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條件與認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上述就是對于非法拘禁的條件的相關的解答。
四、"非法拘禁的定義與分類"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五、非法拘禁的定義與規定
非法拘禁具體含義是什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那么,關于非法拘禁的具體法律規定的是什么呢?請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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