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及訴訟時效期限的有效性問題探究
一、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時,訴訟時效有限定嗎
1、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法律是有規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2、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注意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未寫還款日期的借條是否有效?
沒寫日期只是形式要件欠缺,不影響借條的實體部分。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
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對借條來說,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歸還借款時起算,最長可達20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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