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議書和合同書的關系以及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及法律標準
一、協議書不是合同,協議書是簽訂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書是簽訂合同的書面文件。
協議書不一定是合同,只有寫得比較明確、具體,并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協議書才是合同。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基本是相同的。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如果協議的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二、協議變更與解除合同基于法律視角
律師解答協議的變更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所達成的協議。解除合同亦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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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三、協議書與合同書區別有哪些?
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分別有協議的較為簡略、概括、抽象;協議的明確、具體、詳細、齊全;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等。協議書和合同書實際上是沒有根本區別的,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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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四、協議與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差異
1、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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