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背叛國家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追訴標準
一、"背叛國家犯罪追訴標準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102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前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棉勾結,危害我國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也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國家領土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
五、"我國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追訴標準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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