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和處理非法組織賣血罪
一、如何準確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
一、什么叫非法組織賣血罪?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出賣他人血液的行為。二、如何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所謂采血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為,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胺欠ā笔侵高`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我國《獻血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边@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無償獻血制度,意味著對賣血行為及組織賣血行為的堅決取締。因此,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是非法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上文就是對于什么是非法組織賣血罪,以及如何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有關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具體實踐中,除了要準確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還要把握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例如強迫賣血罪。因為刑法對每一個犯罪都有不一樣的處罰規定,如果將此罪錯誤判斷為另一種犯罪,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我國的司法制度,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面對此罪與彼罪的問題時,不妨請專業的刑事律師為您出出主意。這就是非法組織賣血罪如何認定的解答,希望采納
二、非法組織賣血犯罪確認方法探究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本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是行為犯。但《獻血法》第18條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蹦敲矗绾卫斫鈨煞N法律規定之間的關系,對于區分罪與非罪至關重要。
(二)本罪與強迫賣血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人才能構成;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
1、客體不完全相同。非法組織賣血罪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強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自愿賣血的,而強迫賣血罪中的賣血者則是被迫的;本罪表現為組織行為,而后者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的行為。
(三)與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衛生罪,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客觀方面也表現出一定的相似之處,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客體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顯區別的
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對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對象不僅包括血液,還包括血液制品。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將血液作為商品加以出賣而破壞無償獻血制度,后罪表現為沒有采供血液資格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而非法進行采供或制作、供應而破壞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為犯,后者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才能構成犯罪。
4、本罪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組織犯,后者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實行犯。
引用法規
[1]《獻血法》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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