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管轄及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于確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管轄的規定》
專業分析
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起訴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八條規定因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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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十五條
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法律故意傷害犯罪的公安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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