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如何判斷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判定其標準
罪與非罪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此罪與彼罪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闖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這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定的解答,希望采納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及法律認定方法"
律師解答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住宅安寧權;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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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1]《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司法解釋的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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