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處罰標準及時間
一、"醉駕案件的審理時間和處罰標準"
1、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二、"我國針對醉駕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規定?"
按照刑法133條規定,醉駕的處以拘役,役留刑期為1-6個月。
對于醉駕的量刑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但不少地方法院在量刑時,按一定的幅度調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小于12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1個月,等于或大于120毫克小于16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2個月,等于或大于160毫克小于200毫克100毫升時拘役3個月,每增加40毫克100毫升加刑一個月。如有具體問題,也可電詢我幫您繼續解答。
三、醉駕處罰及關押時長
1、醉駕,一般會被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并處罰金數千元。
2、如果沒有無證駕駛、酒駕前科等從重處罰的情節,可以判處緩刑。
3、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1]《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三條
[2]《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醉駕處罰及拘留期限規定"
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7天,罪駕的行為是嫌刑事犯罪涉嫌的罪名是危險駕駛罪,一般處以拘役,其次還會被吊銷駕駛執照,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在駕駛機動車的時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每100毫升中含有80毫克,屬于醉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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