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放火罪及其在我國的司法解釋
一、如何理解放火罪及司法解釋
關于放火罪的司法解釋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三、"我國火災犯罪追訴標準及其相關法規"
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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