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及其處罰方式
一、如何理解和判斷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方式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的認定要注重以下幾點
1、“非法性”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性”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行為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二是行為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2、“時間性”
時間的長短對立罪與否沒有影響,只是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
3、“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后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方式及標準"
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以上是對非法拘禁罪如何處罰的回答。
三、非法拘禁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非法拘禁是否可以保釋?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方式
非法拘禁罪能否被保釋,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非法拘禁罪的判刑規則
1、犯非法拘禁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存在毆打、侮辱情形的,從重予以判刑;
2、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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