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所需證件及流程
一、離婚后再登記所需證件及規定
離婚后再登記需要的證件是離婚證,身份證還有戶口本。實際上根據《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在離婚之后,如果要再次的結婚,向當地的民政部門提出再婚的登記申請的情況之下,那么首先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后就是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證件和戶口本。
二、辦理結婚證所需文件及結婚登記程序
①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②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三、離婚后再婚辦理登記所需證件
對于離婚后再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去登記這個問題,可參考以下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四、離婚所需證件及證明材料及單位開具證明問題
1、不要單位的證明,需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
2、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五、辦理復婚登記時,僅提供離婚證未攜帶離婚協議書是否可順利完成登記?
1、有離婚證,沒有帶離婚協議書,能再次登記結婚。辦理再婚,需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一方離婚證,不需要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2]《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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