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處置和處罰、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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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和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自己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的區別及應用
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
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四、"加重處罰與從重處罰的區別及其適用原則"
1、從重處罰為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分子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之內判處較重的刑罰;而加重處罰則是超過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處罰方式。《刑法》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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