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能否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是否可以參加委員會選舉"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因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會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就屬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體現,所以,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五十四條
二、"剝奪政治權利與選舉權的恢復時間"
當被告人執行完畢刑罰之后,且已經恢復了其政治權利的,則可以恢復其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
《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五十五條
[2]《刑法》 第五十七條
三、"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法律規定"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55條至58條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期滿后如何恢復政治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剝奪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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