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死亡后如何處理”
一、債務人死亡后債務處理方式
1. 關于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塬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 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于一定期限 (叁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后,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是關于債務人死亡債務的處理的解答
二、《關于起訴后債務人死亡債務處理的法律法規》
起訴后債務人死亡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要求債務人配偶償還。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3、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如果屬于個人債務的,可以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
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三、有債務擔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當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
四、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債權債務消滅,案件終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